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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女釣手夫妻遇溺齊身亡 「31歲了,我還沒玩夠呢!」一語成籤

網紅女釣手周翠翠不時分享釣魚經歷。

網紅女釣手周翠翠不時分享釣魚經歷。

內地網紅女釣手周翠翠,因為經常在社群分享和丈夫在戶外釣魚的影片,因而擁有不少粉絲。不過昨日(6日)家屬於周翠翠賬號「女釣手翠翠在寧波」更新動態,發出聲明證實,周翠翠夫妻於4日離世,惟未有透露死因。事件引起網民關注。

內地「極目新聞」今日報道,從知情人處獲悉,周翠翠夫婦7月4日在河南柘城縣一處河邊釣魚時意外落水溺亡,兩人遺體已被打撈上岸。

一段現場救援影片顯示,在一處河道上,有救援人員正乘坐小船在水面上搜救,河邊有一個帳篷和垂釣工具。視頻發布者配文稱:「夫妻二人,釣魚時被淹死。」

「女釣手翠翠在寧波」賬號在4日當天上午10時38分還曾發布一條影片,片中一女子正和一名男子去一處河邊釣魚。有網友在評論區表示,網紅周翠翠夫婦在河南柘城縣西高速口附近河邊釣魚時意外落水。

7日上午,柘城縣當地一救援隊工作人員透露,夫妻是釣魚時意外落水,當天兩人就已經先後被打撈上岸,但因溺水時間太長,均不幸遇難。

事發後現場圖。

事發後現場圖。

周翠翠家屬在社交平台布夫妻身亡的消息。

周翠翠家屬在社交平台布夫妻身亡的消息。

周翠翠抖音賬號最後的一段影片。

周翠翠抖音賬號最後的一段影片。

周翠翠不時分享釣魚的影片。

周翠翠不時分享釣魚的影片。

周翠翠在網上分享釣魚影片。

周翠翠在網上分享釣魚影片。

目前仍未知道周翠翠夫妻身亡的原因。

目前仍未知道周翠翠夫妻身亡的原因。


周翠翠夫妻的家屬在兩人的抖音帳號「女釣手翠翠在寧波」發出聲明,感謝粉絲對於周翠翠夫妻的關注及關心,遺憾的是夫妻於上周四(4日)離世,「我們作為家人無比悲痛」,接著呼籲大家在不瞭解家庭事實的狀況下,不要隨意散播不實消息,希望大家可以讓逝者安息。

周翠翠生前在社交平台的自我介紹欄,寫下「2024年了,31歲了,我還沒玩夠呢!」,豈料人生卻在31歲結束。

遺年幼女兒

周翠翠粉絲留言在網上留言表達惋惜,當中有一名自稱是周翠翠弟弟的人表示,希望目擊證人能跟他聯繫,因為家人都想知道事情真相。目前有人放出事發當時現場照片,傳出疑似周翠翠要放魚時不小心滑下去,結果丈夫要救她,也跟著滑倒。因為現場是水泥斜坡,河邊又佈滿苔癬爬不上來,最終釀成悲劇。

消息曝光後,許多粉絲感到驚訝,尤其周翠翠夫妻還有一名年幼的女兒,「留下年幼的孩子該怎麼辦」、「可惜了兩夫妻這樣年輕,丟老丟小,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唉,會一起遇難」、「一路走好」、「真的假的啊,不要嚇人啊」、「前幾個月還和她一起釣過魚,今天才聽到消息,願天堂的美女天天爆護,一路走好」。

深夜到他人承包鱼塘钓鱼不慎落水溺亡,法院判了……

2019年年初

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支部会议通过

周某以每年租金1000元的价格

承包村里的池塘用于养鱼

并负责周围设施的养护

鱼塘四周建有1.4米高的

二道封闭式钢管防护栏

进出鱼塘的门平时上锁或用铁丝缠绕

防护栏上挂有“水深3-5米”

“水深危险、禁止钓鱼”等警示牌

2022年8月9日零时许

同村的王某与其朋友

趁着夜里无人到鱼塘钓鱼

期间不慎落水

后被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王某家属以鱼塘承包未签合同

村委会作为鱼塘管理单位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将村委会诉至某某法院

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万元

2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关键在于

村委会是否系鱼塘管理人

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涉案鱼塘是否被承包出去

均不影响认定村委会系鱼塘管理人

但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应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

鱼塘位于村外

事发时确系私人承包使用

并非经营性场所、亦非公共场所

且案涉鱼塘周围设置了围栏和警示牌

事发时围栏亦是关闭状态

村委会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

安全保障义务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该预料到在深夜光线黑暗的情形下

去村外鱼塘钓鱼的行为

本身具有危险性

但其仍不顾自身安全冒险前往钓鱼

以致不慎落水溺亡

应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由此引起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故王某的死亡与村委会的管理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

王某家属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要求村委会赔偿的诉请于法无据

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请

二审维持原判

3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

村委会和鱼塘承包经营者

虽然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

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经允许深夜私自到他人承包鱼塘钓鱼

既是自甘风险的行为

又属侵犯他人私产的违法行为

如让村委会及鱼塘承包经营者

为王某的不法行为后果“买单”

显然不符合社会大众认知

违背公序良俗

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